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 22 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创建于一九七六年。目前校园占地面积 1049 亩,校舍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拥有一支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 612 名。教师当中具有博士学位的 230 人,有教授 115 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 人、天津市授衔专家 1 人、市级优秀教师 5 人、天津市教学名师 8 人,有 9 个市级教学团队、2 个市级教学创新团队、3个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学科涵盖 7 个学科门类、45 个本科专业及方向。主要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 2019 年面向天津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和天津市文化考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以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相加的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参考文化考试中英语(不含口试成绩)、语文(数学)、计算机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高的考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对参加天津市 2019 年高职升本科文化课考试英语成绩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考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获合格证书)

或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总成绩上加 30 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获合格证书)或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总成绩上加 20 分。凡颁发四六级考试成绩的院校名称与毕业学校名称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学校均不予认定加分。对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我校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身体或其它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以当年天津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职毕业证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所指定校区上课。

第十六条 天津农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优秀学生、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中部分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学校还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对符合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9 年度天津农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农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农学院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网址:http://www.tjau.edu.cn/

(文章内容来自:招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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